101 架站平台使用契約條款

本使用條款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5日

立契約書人:亞伯拉罕科技股份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免費註冊試用 30 天及租用本服務之客戶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路架站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本使用條款契約如下: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服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集中管理之架設網站系統平台及其硬體設備,供乙方透過網際網路建置
其網站之服務,乙方於免費費註冊試用 30 天或租用期間內,僅享有本服務平台及硬體設備之使用權。
第二條、 本服務提供以下服務:
1. 網站空間:提供硬碟空間並已載入Linux作業平台依乙方需要選擇空間大小及租賃方案。
2. 網站模組:提供內建網站模組供乙方選用。
3. 網站佈景:提供內建網站模組供乙方選用。

二、申請手續
第三條、 申請租用、異動,應於網路填寫申請或填寫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第四條、 乙方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費用計算、繳費、與退租:
第五條、 本服務之訂價與相關優惠,詳見本服務之網頁(http://www.101superweb.com/)。
第六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後,以開通網站空間日後為計費起始日,計費起始日以甲方設定為準。乙方起租與付費後,若非因甲方之服務無法提供或無法使用,乙方不得以租用期間未使用本服務要求甲方退費或不予計費。
第七條、 本服務之繳費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年繳制:最短租期為一年,租期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收,並自計費起始日起算,如於一年期間內乙方單方面終止租用或違反規定經本服務終止租用者,乙方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乙方於年繳到期前升級空間,按出帳週期補收取空間差價之9折金額至該次年繳到期日止。乙方若於年繳到期前降級空間,甲方不予退費。本服務於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乙方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乙方如由甲方代為申請網域名稱者,依相關網域註冊廠商服務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服務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時,甲方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於本服務網站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 九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7日前向甲方提出終止租用之申請。甲方受理乙方終止租用後之次日起30天內,將其網站與其相關資料自本服務移除, 如逾期未移除時,甲方得逕予刪除之。甲方得於乙方免費試用 30 天後且乙方未加入租用方案之次日起,將其網站與其相關資料自本服務移除,甲方無須通知乙方並負擔任何乙方之損失責任及賠償。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乙方欠費經再延期限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停止提供本服務,乙方所積欠之費 用,仍須繳納。乙方繳清前項欠費後,如欲繼續使用本服務,須檢附繳費証明向甲方辦理復裝,如已遭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者,甲方不負擔乙方因欠費期間之所損 失,亦不負擔保證乙方網站資料之存續。
第十一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負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三個月內無息退還。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做好資料備份作業,本服務僅提供一週內每天資料備份作業乙次。
第十三條、 乙方自行於本服務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時,應確認本服務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符合乙方需求,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因系統或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資料之錯誤或毀損,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可依備份資料狀況,提供最近一週之備份資料供本服務還原使用。
第十六條、 乙方因申請DNS由甲方代管者,欲更換網域名稱需於變更日前7日通知甲方,以更正系統相關設定,若未通知導致系統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應自行負責資料的整理、檢驗及應用系統參數設定的正確性、舊有資料庫或檔案之轉檔等作業,對於上述各項之作業若產生錯誤所導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 甲方因服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九條、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乙方,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乙方如違反第27條之規定,致暫停使用本服務時,於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五、系統維運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應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乙方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乙方網站IP位址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限制、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
第二十三條、 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服務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擷取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本服務之資訊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服務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終止本服務或違反第27條規定遭甲方終止本服務時,甲方即終止其IP Address及磁碟空間之使用權利。
第二十五條、 乙方透過本服務代為申請網域名稱時,其申裝、異動、退租等事項規定悉依相關網域註冊廠商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六、網站內容規範:
第 二十六條、 乙方應確保所有在本服務建置之網站或商品資訊之合法性及安全性,並應履行買賣雙方交易責任。甲方技術支援僅止於輔導該工具使用與資料上傳之相關服務,不對乙方網站內容參與意見或異動。乙方申請本服務之帳號密碼為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不參與買賣雙方間之交易,對於出現在乙方網站之商品品質、安全性或合法性或所 提供之資訊其真實性及正確性,甲方均不負責。如因乙方之網站或商品資訊而發生交易糾紛或瑕疵擔保等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負責。
第二十七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或使用者向甲方反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關閉乙方網站或暫時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4. 破壞或危害本服務或網路上各項服務、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5.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者。
6.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所得稅、營業稅、刑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槍砲彈藥管
制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7. 商品資訊連結到任何不當之網址或連結。
8. 散播電腦病毒者。
9. 商品資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色情、盜贓之情事、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者。
10.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11. 發送大量郵件者。
12. 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時。
13. 執行之程式大量耗用主機之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14.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前條之規定時,如因而造成甲方遭受任何行政處分、民事賠償或刑事追訴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所有損害或損失及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七、贈送、附加、與加購服務之約定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服務如與本公司各式服務(業務)搭配行銷時,須另填該項服務(業務)之申請
書,並遵守各該服務(業務)之相關規定。乙方如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前述搭配行銷之該服務(業務)即回復該服務(業務)之未優惠收費標準計收。甲方保留隨時變更所提供之贈送產品或服務之權利,並且甲方不負責乙方使用甲方贈送之產品或服務所衍生的損害責任及賠償。
第三十條、 乙方如欲申請本服務提供之網頁設計系列產品須與網頁設計商另簽訂相關契約書,概與本服務無涉。

八、申訴服務:
第三十一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800234101。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service@yabolahan.com

九、訴訟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 三十四條、 甲方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布在本服務網站(www.101superweb.com),不另外個別通知。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 約條款,應於公布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甲方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人

甲方:亞伯拉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7919691
地址:台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68號8樓之一

乙方: 如網站上所檢具資料,乙方於註冊或於申購、續約繳費時即代表同意本契約